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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勝訴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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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冠領律師代理北京昌平遺贈糾紛案勝訴

        2022-09-06 17:19:13    文章來源: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字體: [ ]

          2019年,王先生去世后,三個孩子同母親張女士因房屋繼承問題起了爭執。爭議焦點是父親名下的那套房子究竟歸誰?是走父親的遺贈還是走法定繼承?最近,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麗娜代理此案,幫助張女士拿到本該屬于自己的房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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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北京昌平的張女士與王先生已結婚多年,婚后育有三個子女。2018年11月1日,已過金婚的二老因矛盾離了婚,離婚協議約定王先生擁有房屋,陽臺歸張女士。離婚后,二老依舊是共同生活,相互陪伴。

         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之間,王先生兩次住院。住院期間,張女士對他悉心照料。2019年2月12日,王先生不幸去世。

          在王先生去世后,張女士看到他留下的遺贈書,遺贈書表示將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給張女士,后來張女士便帶著遺贈書去過戶。但等她到了不動產登記中心,卻被告知只有三個子女簽字后,她才能辦理過戶手續。但后因子女不配合簽字,張女士的過戶手續遲遲未辦。

          走投無路的張女士只好找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,委托張麗娜律師幫她起訴,拿到王先生留給她的房子。

          面對母親提起的訴訟,大女兒表示:遺贈上落款的時間,非父親本人書寫,且父親正在住院,不能證明其狀態清醒足以立遺贈,而母親的訴求已經超過了遺贈的接受時效,應該視為放棄權利。因此,應判決遺贈無效。二女兒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。兒子表示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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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對此,冠領律師回應:

          首先,繼承開始后,王先生的遺贈優先于法定繼承。即便本遺贈的時間并非王先生本人書寫,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判斷。在遺贈形成的時間段內,王先生神志清楚,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。且除張女士外,其他人未舉證還有其他遺囑。結合張女士和王先生離婚后仍在一起居住的事實,應認定該遺贈是王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。

          其次,張女士在證人的證明下,其在王先生遺贈作出兩個月內曾主動辦理過戶手續,表明其作出接受遺囑的意思表示,積極主張過自己的權利。

          綜上,該遺贈有效,房屋應屬于張女士。

          最后,法院采納了冠領律師的意見,判決:王先生名下的房屋應歸張女士所有,三個子女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配合張女士完成過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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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撰稿人:趙桔炅

          審核人:段光平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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